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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18-09-28 01:45:39 來源:安平正辰網欄 訪問:10891次
2013年1月23日7時15分,老朱駕著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,帶著兒子阿聰和阿強,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途經湛江段3494KM+200M路段處,忽然遇見一名行人橫穿車行道,避讓過程碰撞行人后,車輛失控撞向道路隔離帶以及高架橋防護墻,致使老朱以及阿聰被甩出駕駛室墜落高架橋橋底。隨即,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往南方向行經該事故現場路段時,碾壓了倒地的行人,形成了二次事故。老朱與行人當場死亡、阿聰受傷,兩車損壞以及道路交通設施受損。
對該事故,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第二大隊于2011年4月27日、2011年4月28日分別作出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》,認定行人不按規定進入高速公路橫穿車行道,承擔事故全部責任。
事故路段屬于湛徐高速公路公司投資、收費和管護。老朱的家屬認為,事發路段兩側的護欄網長期缺損,以致有行人闖入湛徐高速公路事故路段,更終導致了本起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。于是,他們將湛徐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對方賠償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用等共計56萬余元。
對此,湛徐高速公路辯稱,事故發生地段隔離網完好無損。事發前行人出現在高速公路高架橋上,原因并不明確,公安交警部門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》也未認定高速路公司有過錯。另外,老朱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是導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。
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后,確認事發路段隔離柵存在缺損的情況。法院認為,因湛徐高速公路公司未盡對高速公路配套安全環保設施的管護責任,與高速公路出現行人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。更終,法院判決高速公路公司承擔五成責任,賠償死傷者家屬256960.56元。判后,雙方均提出上訴。近日,廣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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